4、9月1日起加工贸易审批后手(账)册填制方式变更。
根据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〔2016〕45号》,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。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,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,企业(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)在办理加工贸易手(账)册备案(变更)、内销、结转等手续时,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“批准证编号”的栏目,统一填报“1111”。
——《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(账)册填制方式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号)
5、《出口退(免)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》9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发布了《出口退(免)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》,从今年9月1日起,对出口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措施。新办法进一步细化、明确了出口企业的分类认定标准,通过纳税信用级别、税收遵从、净资产等一条条“硬杠杠”,将出口退(免)税企业分为四类。新办法还规定,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一次,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。
——《关于发布修订后的<出口退(免)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)
6、自2016年9月1日起,启用《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》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,为加强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和核算管理,现决定启用《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》。一、自2016年9月1日起,启用《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》,该票据仅限于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取进口货物滞报金时使用。二、《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》正式启用后,原《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》同时废止。
——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7号(关于启用《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》的公告)